一、适用对象:
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二、登记地点:
可选择到夫妻任意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三、登记时间: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所需资料:
1、生育服务登记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
3、夫妻2寸免冠合影近照2张;
4、户口在我省婚入外省,拟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还应提交婚入地乡镇或者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根据申请人当前情况须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自结婚之日起至生育之前,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时间。生育后要求办理登记的,应予办理。
2、村(居)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即完成生育登记。村(居)计生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
3、乡(街)发证。乡镇(街道)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乡镇(街道)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员系统”)对登记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需要异地核实的,应通过全员系统发协查申请,协查单位应及时予以回复。生育服务证办结后,应及时通知村(居)计生专干领取,并送证上门。